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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者权与版权限制 早在前网络时代,为对抗作者享有的版权,一些学者就明确提出,青岛**代理公司丨青岛同辉华信**代理有限公司包括读者和其他作品使用者在内的社会公众享有一种“使用者权”。根据这种观点,合理使用不仅是一种消较抗辩,更是社会公众享有的积极权利。青岛**代理公司丨青岛同辉华信**代理有限公司也就是说,**代理,一旦版权人将其作品在公众中传播,对该作品的合理使用就成为公众享有的一种“权利”。版权法只是授予版权人在有**间内的有限权利,而将所有其他权利包括合理使用权都保留给公众,这已成为版权保护史一脉相承的传统并体现在网络时代的典型案例中。青岛**代理公司丨青岛同辉华信**代理有限公司例如,青岛**代理公司丨青岛同辉华信**代理有限公司1992年,美国*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Accolade公司出于兼容目的解构Sega公司软件代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5]此后,为达到兼容效果而解构他人软件就成为一种权利。而在另外一个案例中,美国较法院指出,如果版权法要实现其促进知识进步的宪法目标青岛**代理公司丨青岛同辉华信**代理有限公司,就必须为合理使用留出合适的空间。[6]因此,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合理使用是公众享有的一种如此强有力的权利,青岛**代理公司,以致于可以根本不考虑旨在排除合理使用的合同条款或者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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